刚开张两天,却被房主告知10月必须收回房屋使用权。辗转得知,原租房户明知道租期将至,却将饭馆甩手再转让。新接手饭馆的经营者刘先生不禁感叹,这32000元的转让费花得着实冤枉。 8月下旬的一天,市民刘先生在开封东京大道西段某高校对面的一家饭馆门前,看到了店铺转让的广告,进店查看后,刘先生觉得各方面都还不错,就立即向经营者赵某咨询。经过协商,赵某同意以32000元的价格将饭馆转让给刘先生。 同时,两人达成协议,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都归刘先生所有。8月31日,刘先生在赵某拟定的店铺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经过简单筹备,刘先生的新饭馆开业了。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刚开业两天,刘先生就收到了饭馆房东的通知:房子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10月必须把房子收回。刘先生顿时傻了眼。 原来,早在今年5月,房东就已告知原饭馆店主赵某,房子将在10月收回。但赵某在将饭馆转让时,却没有告诉刘先生这一信息,双方在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时,房东也不在场。事到如今,刘先生才恍然大悟,自己的32000元转让费打了水漂。 律师点评:郑建武律师认为,这是个典型的房屋承租权转让纠纷案。那么,承租人能不能转让自己承租的房屋呢?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只有占有和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所以,如果承租人需要对房屋承租权进行转让,必须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才行,否则,产权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如果发生产权人收回房屋的情况,对于购买房屋承租权的人来说,就只能向转让人追索转让费,经济损失恐怕难以避免。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不要与承租人直接签订所谓的转让协议,一定要见见房主,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后,才能付转让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汴梁晚报) 【责任编辑:晨增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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