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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