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6月30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海盐县粮食局原局长、党委书记陆某某受贿一案。陆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赃款11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1982年参加工作。出生农村的他从一般的乡镇干部做起,一直到海盐县粮食局任局长、党委书记。 2002年,陆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江西籍女子陈某,两人相谈甚欢,此后一直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保持联系。在见过3次面之后,2010年5月,两人正式确立为情人关系。 2012年,陈某从江西来到海盐县,陆某某帮助其解决了住宿等问题,并将她安排在方某的公司工作。聚到一起后,两人相处得并不融洽。2012年底,因为名分问题和不适应海盐的生活,陈某选择回老家。 方某得知陈某要回老家,给她送去了一万元,希望陆某某为自己公司的承建项目提供便利。陈某把收钱的经过告诉了陆某某,并想要把钱退还方某,但陆某某却要她收下这笔钱。 陈某回到老家后,以要开店、买房等为由,陆续向陆某某索要钱款,但陆某某却拿不出那么多钱。2013年8月,陆某某授意方某送陈某10万元买房。几天后,方某将10万元汇入陈某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款11万元,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结合其自首、退赃、当庭认罪等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