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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绵阳(3)

2015-08-17 10:45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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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做好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县市区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十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教育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贷款,为其创办的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八)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市、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严格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完善创业项目库、充实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定期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服务。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全面建立毕业生报到、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同一辖区劳动者相关信息一处登记、全域共享。加强绵阳公共招聘网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三级招聘求职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深入开展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方式着力打造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国家科技城(绵阳)分市场。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就业环境。

   (二十一)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技师培训项目。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公开培训机构信息,引导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制定合理的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改进补贴办法。鼓励高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市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要全面推进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教育内容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鼓励有创业培训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创业培训。主动将创业培训、职业培训送进在绵院校,让有培训意愿的学生接受培训。支持当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十二)通过社保支持积极推动创业。为减轻中小微企业和暂时经营性困难企业缴费压力,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40%。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省户籍人员也可在其灵活就业地凭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申请参保。

   (二十三)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以及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就业形势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责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主动配合、履职尽责。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二十五)落实责任任务。将就业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层层分解落实。县市区(园区)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评估,重点关注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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