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落实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支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在科技城转移和交易的,所得收益按60%—95%的比例归参与科研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其转化收益与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继续鼓励我市各类优秀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十一)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为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探索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认真筹办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军转民大赛,开展创业明星、创业能手争创活动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创业导师服务等活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打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环境,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十三)全面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按有关政策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到绵阳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予以资助;简化手续、优化程序,落实大学生创业补贴和来绵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安居补助,做好符合条件来绵创业的科技人才租赁青年科技人才公寓费用减免工作。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成功创业的由创业者所在县市区(园区)财政给予补贴。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一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是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及时更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畅通网上服务渠道,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三是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补贴政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接受海外(含港澳台)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回内地人员)来绵创业的,可享受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已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台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形成定期核查机制,建立公益性岗位公示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