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长春市对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区)委员会对已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不定期的查询,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定期抽样访查。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应依法定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居民(社区)委员会所在地公示。 12、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当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7日内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二是民政部门的查访人员对其资格进行定期访查时,应当如实介绍情况;三是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四是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13、有关单位应如何配合做好低保工作? 答: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阻碍、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如何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救助渐退”待遇? 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收入状况,申请城市低保“救助渐退“补助。街道(乡镇)组织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对符合申报补助条件的,填报城市低保“救助渐退“申请表,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低保“救助渐退“按下列不同情况,逐月发放渐退补贴: (一)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200元/月以上的,自办理渐退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即渐退补贴,下同)的80%,发放到第6个月为止; (二)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200元/月(含200元/月)以下、100元以上的,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的70%,发放到第6个月为止; (三)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100元/月(含100元/月)以下的,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的60%,发放到第3个月为止。 享受“救助渐退“补助的家庭,如果再次申请城市低保救助,原来发给的“救助渐退“补贴按实际家庭人口折算为基本生活费,折算期内一般不予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同时,不能再次重复享受“救助渐退“补助。 城市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告收入状况,经由街道(乡镇)查实并作出停发城市低保金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救助渐退“补助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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