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疾”新华社发 广东省属国企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2020年形成15家超千亿大型集团 至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推动形成15家左右营业收入或资产超千亿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 ●省属国有资本70%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资源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准公共性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实现混合持股。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建立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连续3年亏损主要负责人将受到调岗、降职甚至免职的处分,备受关注的国企负责人偏高、过高的收入也将进行调整,实行差异化分配并依据绩效拉开收入差距。目前,正在开展省属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党委主体、纪委监督”两个责任。 《方案》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推动形成15家左右营业收入或资产超千亿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省属国有企业整体规模和竞争实力显著增强。省属国有资本70%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布局结构明显优化。 准公共性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实现混合持股,二级及以下竞争性企业基本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流动性显著提升,国有资本功能进一步放大。 竞争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实现市场化选聘,董事会决策制衡机制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健全。 形成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起以管资本为主、运转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亮点解读 优国资布局 做强做大基础性板块 未来省属国企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是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以准公共性企业以及优势竞争性企业为依托,做强做大基础性、公共性、资源性板块。其中,省机场集团、交通集团、铁投集团、航运集团等通过承担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及城际轨道、航道及港口码头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省粤海控股、建工集团、广业公司等加快发展城市水务、棚户区改造、污水及垃圾处理等民生事业板块。粤电集团大力推进骨干电源建设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方案》提出,整合建筑类企业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管理等资源以及“三旧”等土地资源,用足用好用活“三旧”改造政策,联合开展土地开发、建设和运营,搭建省级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和城镇化建设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省内商品交易资源,搭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建追究制度 致企业严重亏损或免职 《方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企业负责人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对任期内经营业绩特别突出、企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以及出色完成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的企业负责人予以奖励;对任期内因非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 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探索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量部分作为企业负责人激励来源的激励机制,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和股权激励计划试点。完善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建立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因投资、经营失误造成企业新增亏损或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企业负责人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调高管薪酬 参照央企和粤平均工资 备受关注的国企负责人薪酬水平也被提及。《方案》强调“合理确定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广东省属国企将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情况和广东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形成合理规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 建立完善与选任方式和企业业绩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对以任命方式确定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薪酬;对按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化薪酬协商机制,由董事会按照市场薪酬水平与职业经理人业绩目标协商确定薪酬,报省国资委备案。逐步推行覆盖企业负责人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依据效益和贡献合理拉开企业负责人之间薪酬差距,形成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发展混合制 推动企业集团整体上市 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面,方案提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通过整体上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省丝纺集团引入具有国际品牌的战略投资者,开展企业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打造成为充满生机活力、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市场主体。鼓励省盐业集团、二轻集团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盐业专营体制和城镇集体企业联社体制改革,在系统内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其他亮点: 1.退出常年亏损、休眠企业 常年亏损、扭亏无望以及休眠企业,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现完全退出。 2.“逢离必审”和任中审计 完善纪检监察、审计、委派监事三位一体大监督体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做到“逢离必审”,大力推进任中审计。 3.上市公司成主要组织形式 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成熟一批、储备一批、挖掘一批的上市公司后备集群,使上市公司成为省属国有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4.建立国有股东“金股”机制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准公共性企业,可探索建立国有股东“金股”机制,按照约定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