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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泽华:超日债违约属市场化事件

2014-03-07 14:12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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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刘卓哲 杨璐)针对“11超日债”付息违约事件,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周四(3月6日)表示,行业整体下行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现问题,债市首单付息违约属于市场化事件。

  欧阳泽华在证监会人大代表委员第一场媒体见面会上,作上述表示。

  *ST超日(002506.SZ)3月4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11超日债”、债券代码 112061)无法在原定付息日3月7日按期支付本期全额利息 8980万元人民币。

  欧阳泽华说,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流动性都在收紧,一些行业步入下滑通道。“在这样一个下滑过程中,公司的现金流受到一定影响,超日太阳事件属于典型的市场化的事件。”

  欧阳泽华表示,市场化、法制化是监管的基本原则导向,由于上述原因,个别公司债券出现违约,在市场周期当中也有其合理性,“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可能引发局部性甚至系统性的风险,这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反复强调,金融体系要守住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欧阳泽华表示,首先,发债公司要做好分阶段的信息披露,“3月4号晚上9点多,超日太阳公告已经不能履行及时付息的要约,根据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还会分阶段披露它的进展情况,投资者可以关注他的信息披露情况。”

  第二,要敦促发行人和债券的承销机构共同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这需要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去督促执行。

  第三,证监会要根据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和相应情况研究完善投资者救济的安排。同时也根据债券市场新的情况和特点,并结合今年年初推出的《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考虑健全完善有关债券持有人利益司法救济制度安排。

  关于债券市场建设,欧阳泽华表示,“债券市场问题是中国非常特殊的一个市场现象。我们要尊重历史的法则,推动债券市场总体发展。主要包括:市场的规模扩大、市场标准制定,要有统一的执法体系,打击债券市场的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债券持有人基本利益。”

  “此外,我们需要随着《证券法》的修改,将证券定义逐步拓展,对于相关品种的界定、债券市场行为的监管方式,以及对于债券市场执法的监管,都有待于新的《证券法》修订来进一步明确。”欧阳泽华称。

  “11超日债”存续期为五年,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8.98%。由于公司2011年、2012年连续亏损,“11超日债”从2013年7月8日起在深交所暂停上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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