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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约陌生女开房被抢劫 酒店被判赔偿两成损失

2014-07-01 15:16 | 来源: |浏览: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疑系“仙人跳”引发的案件。男子阿磊(化名)通过手机短信结识陌生女子后,约去酒店开房,后女子借口离开随即带人对阿磊进行抢劫。阿磊遂向酒店索赔。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阿磊的两成损失700多元。

  男子约会短信女网友 酒店开房被抢劫

  2013年12月1日凌晨3点多,在东莞市厚街镇务工的男子阿磊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号码发来的信息,对方自称是个女子,双方约好3日凌晨1时多见面吃夜宵。3日凌晨,两人吃完夜宵,该女子说不回去,说自己没有身份证无法住宿,让阿磊帮她开个房间。

  阿磊于是带该女子到镇上某酒店,用自己的名义开了一个房间。其间该名女子说去酒店前台拿东西,并从外带进4名男子进入房间。4名男子对阿磊拳打脚踢,抢走阿磊身上包括手机、手表、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了银行卡密码。阿磊的头部都被打伤了。

  随后,阿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去医院就诊。

  阿磊认为,酒店在有非住宿人员进入房间时未询问登记,他被抢劫时酒店也未及时制止及报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发后,阿磊多次找酒店要求赔偿,但被酒店拒绝。

  未尽安全义务 酒店被判担责两成

  今年初,阿磊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酒店,索赔被盗的手机、手表、银行卡被取款、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1万多元。

  酒店辩称,阿磊并无证据证明其损失已实际发生。阿磊是在房内与另一女子从事违法活动产生的纠纷,应承担不利后果。因事发太久,案发房间门口走廊监控录像已自动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列证据,确认阿磊在酒店住宿时被抢并导致身体受伤的事实。阿磊在酒店登记住宿,双方形成消费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财产及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物品毁损、灭失、身体受损的结果,除非损害是物品自身原因或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否则经营者应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阿磊在酒店被入室抢劫,酒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阿磊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阿磊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而阿磊作为成年人,在深夜随意相信陌生女子的话并带其前往酒店开房住宿,无论其出发点为何,阿磊自身未形成安全防范意识,对损害后果发生也应承担责任。阿磊的损失主要是第三人侵权所致,而非酒店直接所致。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酒店应对阿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定阿磊被抢走的物品、银行卡被取现金以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3500多元,由酒店承担两成损失即700多元。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酒店支付阿磊损失700多元。

  法官建议

  莫存贪念少上当

  本案主审法官称,类似案例发生已不止一例,受害人轻则损失财物,重则伤及性命。犯罪分子能够得逞,很大程度上因为受害人心有所图并缺乏警惕,其自身应承担较大责任。天上无端“掉”下个美女,不一定是好事情。另外,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消费者承担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顾客遭殃,酒店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记者吕展 通讯员黄彩华、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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