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公务员包养情妇就是要下猛药、严治理
文/蒋小舟
近日,有网民举报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道办事处某干部涉嫌包养情妇,并在网络上贴出多张亲昵照及酷似这位干部的裸照。记者8日下午从军山街道办事处获悉,涉事人黄某当天被免职。目前,军山街道办已组织专班,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将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月9日 新华网)
在公众眼中,公务员嫖娼都是情节“非常严重”的,而在官员眼中,或许包养几个情妇也是“正常的需要”,因此“严重”的解释权在谁的手上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刚性标准的缺乏,正是许多貌似严厉的法规最终沦为“稻草人”的根本原因,这种法规再多,顶多也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国家早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当年6月28日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就此事答问时再次强调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为从严惩处公务员包养情人的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但是,何谓“包养情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认定,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在笔者看来,包养情人必须具备两个主要条件:一是“提供生活费用”;二是“发生性行为”。假如只是提供生活费用而没有发生性行为,那就是捐赠;假如发生了性行为而没有提供生活费用,那就是情人。最难辨别的是第三种情况:既发生了性关系,又给了一定数量的钱财,这到底算不算包养情人呢?这其实是很难说清楚的。
另外现在计划生育政策也麻烦,对公务员搞一票否决制,弄得公务员家里都人丁不兴旺。包个情妇,养个情人,也可以顺带在计划外弄出了私生子来嘛。这一来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二来也解决了公务员的后顾之忧,两全其美的事。
要治理,就要重新审视包养情妇的严重性,真正下猛药,从严治理,不要区分情节的严重、较重、轻微等情况,让人去钻空子。就要像条例规定的凡领导干部嫖娼、养情妇、“包二奶”的,一律撤职,开除党籍。法规就要这么硬,这么死,然后才有实施的可能性,缺乏可操作性、仅作表姿态的法规是会被公众拿来当笑话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