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大马峪村邹有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 报 信
——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大马峪村邹有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举报
被举报人:邹有庭,男,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大马镇大马家峪村支书。
被举报人:邹欣伟,男,“唐山市冠伟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
举报人: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大马家峪村村民王玉存(等六人),电话:18932523699,王玉存身份证号:130205196405031219
尽快对邹有庭(包括涉及为其虚开发票的保定、邯郸等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查处。
自2009年起,邹有庭在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大马家峪村东非法占用该村的土地170余亩,建设了数座石灰窑生产并销售石灰,虚开增值税发票二亿多元抵扣该销售所应缴纳的增值税款,偷税税额30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1、为规避风险以其侄子“邹欣伟”名义注册公司,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建立平台。为了将生产的白灰合法的销售出去并且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建立平台。邹有庭注册了唐山市冠伟商贸有限公司,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将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登记为其侄子邹欣伟,但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为邹有庭。
2、将所产石灰以“唐山市冠伟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全部销往“唐山市丰南区国丰钢铁公司”。
3、生产石灰不需要购进原料,无真实货物交易,无购进项,依法不能抵扣税金。因该石灰厂生产厂灰所用原料均为三友石矿的废料加工而成,不需要购进原料,有销售基本没有购进项。依法不能抵扣税金。
4、由保定、邯郸和唐山等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了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邹有庭花钱由保定唐县邯郸临漳和唐山周边县等处的几家企业为唐山市冠伟商贸有限公司开了数十余张(购买石灰的)增值税发票(附:邹有庭开增值税发票<部分>)。
5、真相——用自己所产的石灰代替虚假购入的石灰销往“丰南国丰”。造成唐山市冠伟商贸公司司购进石灰后再加价出售给丰南国丰的假象。但事实上并未实际购入,其销往丰南国丰的石灰均为邹有庭自己石灰厂所生产。四年来虚开额累计二亿多元,冠伟商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部门全部申报并抵扣。
6、邹有庭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二亿余元,偷逃税额30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村民举报后,邹有庭停止了使用“唐山市冠伟商贸公司”这个平台,转而改用其他企业的名义继续偷逃税款。虽经我们检举两年之久,但仍逍遥法外,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村民曾去省、市各有关部门举报若干次,达两年之久,时至今日,相关部门仍无给出相应处理结果。
以上举报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增值税纳税表2009-2012年度
唐山市冠伟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元)
年度 虚开进项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税额
2009年 18974250.94 3161347.25 3225622.66 3036982.68
2010年 67508246.59 12424618.51 11476401.92 11665041.90
2011年 104470727.10 18676285.09 17760023.60 17760023.60
2012年 15412040.00 2728567.05 2620046.80 2620046.80
总计 206365264.45 36990817.90 35082094.98 35082094.98
以上数据由唐山市国税稽查局提供
邹有庭虚开增值税发票(部分)证据
序号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 购销情况 发票税号 2011年度开具
数额
1 邯郸市临漳县汇盛商贸
有限公司 无商品购销的事实 130423563219890 239万元
2 邯郸市彰银物资公司 无商品购销的事实 130403688212748 199万元
3 保定市唐县创兴灰粉加工厂 130627556088052 674万元
4 保定创业灰粉加工厂 该厂在保定工商局无注册登记 130627556088028 550万元
5 保定唐县胜达灰粉厂 该企业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的2011年销售额为零 130627699222511 189万元
说明:
1、以上证据仅为邹有庭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的一小部分证据。2、涉嫌为邹有庭虚开增值税票的单位:保定唐县、邯郸临漳、唐山周边县等处的几家企业。3、邹有庭生产石灰的矿山及石灰窑的位置在: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大马家峪村东一公里处(附:照片)
2、
举报人:王玉存
电 话:18932523699
身份证号:130205196405031219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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