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了八类督察事项。一是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二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三是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划;四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的执行情况;五是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是否执行相关法定城乡规划;六是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七是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查处或解决;八是省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遴选督察员组成督察组开展督察
陕西省将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科研和设计单位的规划工作者中遴选出督察员,组成2人以上督察组,由省人民政府派至城市,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和督察员驻点督察等多种方式展开督察。要求这些督察员除了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内还要接受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每员每届聘期为2年,如续聘一般采取异地派驻。
《办法》规定督察员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外,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一旦发现违反纪律者,将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将解除聘任,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
《办法》规定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对督察员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国家派驻陕西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协调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不能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鼓励运用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技术支撑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能,强化规划管控。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接受省人民政府的评议。
特别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省政府将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情节较轻的由督察员起草《督察建议书》并盖章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情节较重的由督察组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由督察组组长盖章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对特别重大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问题,督察组应提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向省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由省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被督察单位和部门应在收到督察意见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反馈意见。对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转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责任人,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监察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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