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 6月18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自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和使用循环包装容器,食品经营户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并且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
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用油需标识转基因字样
《指导意见》明确了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食用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原辅料进货验收及登记、生产过程质量监管、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台账等制度,并真实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 2014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企业使用循环包装容器。产品标识需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还需标识转基因字样,且其标识字体不得小于标识版面最大字符的2/3。
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油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小作坊统一提供的包装物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要在其包装物粘贴简易标识,其内容最少包括:备案编号、作坊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原料名称、配料成分、加工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其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行为
食品经营户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查验生产者的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健全进货台账;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受理顾客投诉和搜集食品安全线索并及时反馈生产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非循环包装)食用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食用油。同时对废弃油脂、泔水油的去向负责,采用专用容器存放,建立处置台账,无资质企业不得回收废弃油脂。并且要与监管部门签订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工作实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进一步密切日常监管与行政审批、案件稽查的工作衔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食用油科普知识宣传,加大对食用油产品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油,视情依法责令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没收或罚款处理,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通讯员 张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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