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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2014-06-06 09:55 | 来源: |浏览:

举办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西部体育强省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展示体育改革成果,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实现我省建设西部强省的奋斗目标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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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组)各单项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陕西省体育局

宝鸡市人民政府

三、竞赛时间及地点

2014年8月在宝鸡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田径、射击、射箭、拳击、跆拳道、皮划艇、赛艇、足球、篮球、乒乓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体操、武术套路、武术散打等,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按省体育局统一审定的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五、参加单位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

六、竞赛分组

游 泳:A组13-14岁、B组11-12岁、C组10岁、D组9岁、E组8岁

跳 水:公开组13岁以上、甲组11-12岁、乙组9-10岁、丙组8岁以下

田 径:甲组17-18岁、乙组15-16岁、丙组13-14岁

射 击:青年组18岁以下、少年组16岁以下、少儿组14岁以下

射 箭:青年组18岁以下、少年组16岁以下、少儿组14岁以下

拳 击:甲组16-18岁、乙组14-15岁

跆拳道:甲组15-17岁、乙组13-14岁

皮划艇:甲组16-18岁、乙组13-15岁

赛 艇:甲组16-18岁、乙组14-15岁

足 球:男子组15岁以下、女子甲组20岁以下、女子乙组15岁以下

篮 球:17岁4名、其余16岁以下

乒乓球:甲组13-15岁、乙组12岁以下

举 重:甲组16-18岁、乙组14-15岁

国际式摔跤:甲组16-18岁、乙组14-15岁

柔 道:甲组16-18岁、乙组14-15岁

体 操:甲组9-10岁、乙组9岁以下

武术套路:甲组14-15岁、乙组10-13岁

武术散打:甲组16-17岁、乙组14-15岁

七、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陕西省各市(区)所辖的陕西籍在训运动员,以户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证为依据。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陕西省体育局关于运动员注册和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获得陕西省体育局颁发的《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证》。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在2011-2013年至少参加一次年度比赛,并取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参赛资格(在省运会资格赛期间经省体育局同意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有资格参加省运会)。

(五)省外引进运动员规定:

1.省外引进运动员可以参加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符合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的规定;(2)必须与相应省直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并代表陕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协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3)必须符合本规程总则第七条第三款运动员注册规定的条件;(4)必须在2012年1月31日前确认参赛资格。

2.篮球项目比赛不允许省外引进运动员参加。

(六)所有参赛运动员不允许进行省内市(区)间交流。

(七)输送到专业队集训、试训、转正(已办理优秀运动员正式转正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均可参加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的比赛。

(八)输送到全国各大中专院校的陕西籍运动员,代表陕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符合本届省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经省直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报名参赛(以省直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截止时间到2012年1月31日)。

(九)输送到解放军具备与我省实行全运会两次计分,并通过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资格的运动员,经省直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核准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送市(区)报名参赛(以第十二届全运会前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2012年1月31日前签署的两次计分协议名单为准)。

(十)第十二届全运会期间临时转会(交流)到省外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并符合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送市(区)直接参加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比赛(以省直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

(十一)省体育局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进展,可以对运动员进行骨龄抽查检测。

(十二)有以下情况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省运会:

1.不执行省体育局规定,拒绝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或选招决定的运动员。

2.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外省市进行青少年注册或代表外省市(行业体协)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

3.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外省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八、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证》、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反兴奋剂保证书,经省直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省体育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凭省体育局统一办理的注册IC卡参赛。

(二)各代表团运动员报名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报项规定:各参赛单位最少必须参加6个项目的比赛。参加6—8个项目的,必须报4个以上省重点发展项目;参加9个以上项目的,必须报6个以上省重点发展项目。

省重点发展项目:田径、游泳、跳水、射击、射箭、体操、国际跤、跆拳道、拳击、武术套路、武术散打、赛艇、足球。

(四)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不得兼报其它大项的比赛。

(五)符合省运会参赛资格且已报名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由于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等项目)不能参加省运会比赛的,应由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比赛正式通知(原件),经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审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该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所获成绩可记入省运会对应项目决赛成绩录取相应名次,录取所得的奖牌和积分计入输送单位代表团本项目中。

(六)承办市(区)可以在甲、乙组所设项目内增报10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每个大项限报2人,增报的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资格。

(七)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决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60人以下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61至150人之间的可报工作人员8人;151至250人之间的可报工作人员9人;251人以上的可报工作人员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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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人数在60人以下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61人至1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2至3人;151人至2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3至4人;25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4至5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至2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九、竞赛办法

(一)各单项竞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下发的单项竞赛规程。

(二)所有项目各组别报名不足3个单位,取消该组别比赛(体操、跳水、拳击、足球、篮球项目除外);单项每小项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足4人(队),取消该项目比赛(竞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三)各项目除竞赛规则规定名次并列外,不允许并列名次。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按竞赛规则和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四)各项目裁判员由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确定,裁判长和仲裁人员,由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统一选调。

十、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一)球类集体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1.足球项目录取前8名。第一名计8枚金牌、104分,第二名计6枚金牌、78分,第三名计5枚金牌、65分,第四名计4枚金牌、52分,第五名计3枚金牌、39分,第六名计2枚金牌、26分,第七名计1枚金牌、13分,第八名计10分。

2.篮球项目录取前8名。第一名计4枚金牌、52分,第二名计3枚金牌、39分,第三名计2枚金牌、26分,第四名计1枚金牌、21分,第五名计18分,第六名计15分,第七名计12分,第八名计8分。

3.以上项目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额的,均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并奖励。

(二)其它各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除球类集体项目以外的其它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按13、11、10、9、8、7、6、5计分。单项报名人数不足8名(队)的,按实际录取。田径、游泳接力项目报名队数不足8队的,按实际录取,并双倍计分。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

(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1.运动员参加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输送市(区)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计算办法为:每获得奥运会1张入场券按3枚金牌、39分计入输送市代表团。此外,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加计16(10、8)枚金牌、208(130、104)分,4—8名分别计6(6、6、4、4)枚金牌、78(78、78、52、52)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2.运动员参加2010年至2014年度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第十六届亚运会和第十二届全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输送市(区)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计算办法为: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6(4、3)枚金牌、78(52、39)分;4—8名分别计36、32、28、24、20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四)全省年度常规比赛带入总分计算办法:

各市(区)参加2011—2013年度省级青少年单项比赛获得的总分之和,按照50%计入各市(区)代表团成绩。

(五)输送省优秀运动队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1.各市(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前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指省优秀运动队正式办理转正手续的运动员,以报省体育局业务处室审核通过时间为准),每输送1人计2枚金牌、26分。

2.各市(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前输送到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的试训运动员(以试训协议为准),每输送1人计1枚金牌、13分。

(六)破(超)纪录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在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决赛中,超一项世界纪录追加16枚金牌和208分,超一项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追加6枚金牌和78分,破一项陕西省该项目最好成绩追加2枚金牌和26分,记入各市(区)代表团本项目成绩中。

(七)达运动等级金牌、分数计算办法:

在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比赛中,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等项目成绩达健将,加2枚金牌和26分,达一级运动员加1枚金牌和13分,记入各市(区)代表团本项目成绩中。

十一、奖励

(一)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

(二)竞技体育人才输送奖

(三)优秀教练员、优秀运动员奖

(四)县级体育人才输送奖

(五)体育道德风尚奖

以上各种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六)代表团名次奖

1.公布代表团金牌榜,取前六名给予表彰。具体办法是:按各代表团比赛金牌、带入金牌总和排列代表团金牌榜。代表团金牌名次以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各名次情况均相同,名次并列。

2.公布代表团总分榜,取前六名给予表彰。具体办法是:按各代表团比赛名次分、带入分总和排列代表团总分榜。代表团总分名次以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以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各名次情况均相同,名次并列。

十二、兴奋剂检查

比赛期间,根据需要,进行兴奋剂检查。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报名和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报参赛大项。各代表团须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报省体育局备案。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二)第二次报名:报参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逾期报名按弃权论。各项目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报到:各代表团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四、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如:西安市)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五、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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