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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保厅通报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综合考核情况

2014-04-15 09:30 | 来源: |浏览:

  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执业行为,推动环评行业健康发展,省环保厅于201312月,通过现场检查、日常 考核统计、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及综合评定的方式,对我省环评机构及省外在陕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进行了年度考核。从考核总体情况来看,随着环保部和我省对环境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和环评机构考核机制的不断深化,在陕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更加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本次考核的总体情况为:在各环评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省环保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我省33家环评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省内外43家环评单位报送的82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了质量专项审核,并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情况,最终确定考核成绩。我省33家环评机构全部参与考核,其中甲级11家,乙级22家;外省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并按要求提交了自查报告的10家环评单位参与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

  种类别,其中表彰类6家,鼓励类35家,规范类2家。

  表彰类:对内部管理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高、考核成绩达到表彰类的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安冶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等6个环评单位予以表扬。

  规范类:对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高、根据考核成绩确定为规范类的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2个环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其余35家环评单位因内部管理相对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高被确定为鼓励类。

  这次考核的主要做法:2013年度的考核,反映出我省环评机构运作情况整体规范,内部管理能力和评价业务水平在不断提高,环评队伍素质良好,主要体现为:一是各评价机构自觉遵守资质要求,在规定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考核中未发现评价机构有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况;二是能够依法依规开展评价业务,法制意识明显提高,自觉要求和监督评价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评价;三是评价文件质量有了较明显的提高,各单位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深度的环评质量过程控制文件,建立起 评价质量保障制度,绝大多数评价报告格式规范,评价内容全面,观点清晰;四是内部管理逐渐规范,评价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工作程序不断细化,重视评价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评价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五是外部环境助推了环评单位的不断改革和提升。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多数环评单位能够 主动求变,严格按照新标准、新要求,狠抓环评质量管理不放松,切实发挥环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三是现状监测与公众参与不规范。检查中发现部分评价单位存在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不规范、对监测数据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引用不当问题;公众参与不规范、调查表存在环评信息不全面、一人填写多份调查表、调查时间、人员和联系方式缺失等问题。

  

  

  四是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工作进展较慢。虽然近几年我省先后有渭南华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环境工 程规划设计院等几家事业单位性质环评单位先后按要求完成了体制改革,但大部分事业性质环评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较慢,尤其是环保系统所属环评单位进展缓慢,与环保部有关要求不符,不利于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环评工作。

  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结合实际扎实进行整改。本次考核中属规范类的评价机构,应认真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于20144月底将书面整改材料,主要包括存在问题、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报省环保厅相关处室。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年度考核内容。

  二是不断完善和切实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各环评单位必须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将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原件、 公众参与原始记录、委托书、合同(协议)、项目跟踪表(三级审核)、报告初稿、报告修改稿、报告审定稿补充材料、标准原件与总量批复、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全部纳入归档范围,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是切实执行好环评文件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环保部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质量审核制度,杜绝内审程序流于形式,严禁出现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情况,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四是认真做好环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按照环保部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评价文件公开,认真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加强公众参与调查资料审核,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真实性、广泛性,逐步提升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

  五是加快环评单位体制改革和质量提升工作。省厅将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 (环办〔201424号)等的有关要求,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和考核。2013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奖励类的评价机构,我厅将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机构做大做强、跨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的作用;属于鼓励类和规范类的评价机构,必须根据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不断提高环评工作水 平。属于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范围的环评单位,应根据环办〔2013109号等文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行政主管部门逐步脱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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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 常监督与考核。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在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在辖区内限期整改的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报省厅。支持外省环评机构来我省承接环评业务,不再进行备案审查,外省环评单位首次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时,需将单位基本信息报我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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