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门外红缨东坊陕西建设技师学院就读的小李向记者反映说,陕西建设技师学院要求所有学生在每年开学时向学校交100元“纪律保证金”,学期内对每个月遵守纪律的学生退还20元,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扣除20元。
近年来,学生迟到旷课现象时有发生,更有学生将迟到旷课视为一种时尚,而老师、学校则千方百计让学生回归课堂。陕西建设技师学院要求所有学生交纳100元“纪律保证金”虽然旨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但这种做法存在诸多弊病。
首先,学校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扣除20元保证金带有处罚的性质。虽然学校对于违反校规的学生拥有一定的处罚权,但像这种带有罚款性质的处罚权已 明显超越学校权力范围,即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时也需法律授权,因此,即便学生迟到旷课,学校克扣学生保证金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其次,学校本就是教书育人之地,对于学生迟到旷课等不良行为,学校应以辅导教育为主,屡教不改者方可在职权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处罚。像这种简单地 以罚款作为惩戒手段,已涉嫌“以罚代管”,非但无法起到教育矫正的作用,反而容易激起学生的抵触情绪,更是学校对自己教育职责的偏离。
再者,100元保证金固然不多,然而对迟到旷课的学生每次克扣20元,也容易让学生产生可用金钱弥补过错的错觉。殊不知,此种思维一旦形成惯性,铸成大错之时,决然不是金钱可以弥补的。因而,以罚款代替教育不但无益于学生纪律意识的提升,反而容易歪曲学生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