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不义之财,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和县男子马某伙同他人将贼手伸向古墓葬,盗得大量楠木棺椁,价值总计31552元。昨日,记者从和县人民法院获悉,马某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马丰成 2013年1月18日下午,马某与黄某(已判决)商量一起盗挖古墓,黄某表示同意。同时,马某又与朱某(已判决)约好,用朱某的挖掘机挖棺材板,并答应给朱某7000元报酬。在马某的指引下,朱某安排方某(已判决)将挖掘机调到和县西埠镇山河董村附近。当晚11时许,马某、黄某等人指挥方某用挖掘机挖古墓。在挖到棺材板时,方某打电话联系朱某,表示马某等人在挖古墓。在朱某表示同意后,方某继续挖出大量棺椁,在回填的过程中,西埠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黄某抓获,马某、方某乘机逃离现场。 该墓葬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为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棺椁材质经南京林业大学木材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楠木;楠木的价格经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31552元。 法院认为,马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yfs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