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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盗”副台长深夜施展绝技 四川新闻网 - 太阳鸟时评

2014-01-14 21:18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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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闫

  一对夫妇被入室的窃贼惊醒,丈夫与窃贼搏斗并将窃贼擒住。令办案民警觉得惊讶的是,窃贼竟然是一家大型企业的电视台副台长。(1月8日搜狐)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没有做不到的,只有你想不到的。陕西城固县的一对夫妇被入室的窃贼惊醒,丈夫与窃贼搏斗并将窃贼擒住。令办案民警觉得惊讶的是,窃贼竟然是一家大型企业的电视台副台长。

  在一般印象中,做窃贼的不是为了糊口就是贪财。且不说这位自身有几万元存款、衣食无忧但仍然入室盗窃的副台长他的动机是什么,就盗窃本身而言他就是一种犯法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盗窃使国家、单位及他人蒙受了损失。盗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是一人被盗或多人被盗,使单位、邻居人心惶惶,纷纷抱怨夫去了安全感,有的由此还造成上下级、人与人之间互相猜疑,彼此戒备,使原来比较团结、和谐的气氛,顿时变得十分紧张,还会影响当地群众、单位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其次,盗窃犯罪者严重影响了自身在群众中的形象。最后,偷窃行为毁掉的也是个人的前程和幸福。在我国这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国,偷窃历来是人们憎恨的可耻行为。如果发生这样的事,那么就注定了,他以后会过着“老鼠过街人见人打”的生活,即使不会被人“打”,也是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自身良心的批判,不会幸福。

  而对于上述案件中的电视台副台长来说,平日里的兢兢业业工作的良好形象也将会因此而毁于一旦,但不管是不是有其他的难言之隐,他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可磨灭的事实。

  从上述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入室盗窃这样的事情,我们不能避免,但是我们唯一能做的便是做好防护工作。除了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将人们的攀比心理、“及时行乐,金钱至上”的错误思想进行一番剖析以外,还要防患于未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管在什么时候,都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无时无刻不去注意身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未雨绸缪,做好防盗工作。平时为人处事低调一些,不要太露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祸端;最好给重要财产购买保险,以将损失最小化。(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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