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於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有利於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 具体调整为: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II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II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ta/a) (责任编辑:HN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