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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规划和海洋立法的特点

2015-11-20 17:30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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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岩)大连海洋大学朱晖日前提出,随着现代海洋法的发展趋势和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海洋立法近年来呈现出如下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强调开发的合理性和利用的持续性,更注重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如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岛保护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是法律部门的交叉性。在海洋法律制度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属于传统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和文件,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既有的法律、法规也开始向海洋领域延伸和适用。例如,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

三是海洋管理类的法律、法规明显增多,海洋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具体体现在: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相继建立了海域使用审批、有偿使用、功能区划等制度;在海洋环境管理方面,建立和完善了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在海上监管方面,加大了海上执法和处罚力度。

四是海洋部门规划进一步完善。2003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各沿海城市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2008年,国务院又批准了中国首部海洋工作综合性规划——《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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