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石睿)近日,教育部公开《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中,一线教师比例不少于1/2;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 早在2005和2006年,教育部就下发《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下统称《通知》),针对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政策做出规定。近十年过去了,其中有些规定显得不够系统、完善。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人表示,近些年,在教科书选用中,由于选用行为和程序还不够规范,出现个别地区频繁更换教科书、教科书选用难以反映一线教师意愿、一些非教育因素干预教科书选用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选用中的腐败现象。 因此,有必要将“一般《通知》的基础上提升为规章办法”,进一步加强规范教科书的选用工作,明确选用机构、选用程序以及监督惩戒,这也正是此次《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与此前两份《通知》一致,为确保教科书选用的专业性、代表性,《暂行办法》也要求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财新记者发现,其委员会成员的入选范围发生了变化,取消了2013年3月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教育行政人员”,并强调“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 但是,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暂行办法》并未明确。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经民主推荐,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并报上一级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未出现在《暂行办法》中。 此外,对于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的选用委员会学科组,《暂行办法》也未标明其成员的入选范围与产生方式,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学科组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学科组成员经民主推荐,由教材选用委员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部分。 在选用程序章节,当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后,选用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最终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征求意见稿要求,“超过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而《暂行办法》并没有出现这一规定。 但是,对于更换教科书版本,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则更为完善,要求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 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才可以更换。 实际上,部分地区确实出现教材突然更换事件(详见财新网此前报道:《谁换了我的教材》《广东湖北多地换教材 举报人称利益驱使》),其主要原因在于教科书编写、发行单位的利益之争,此次《暂行办法》对更换教材严格的程序要求,或能减少不合理的教材更换事件发生。 而在监督部分,相比此前两份《通知》及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非常严格。例如,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等四项不当行为,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选用,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