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序 言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我区加快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需要着力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新的历史机遇。根据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建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讨论稿)、《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本规划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性规划,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政策保障,包括1个总规划和9个专项规划,是今后五年全区环境保护的行动纲领。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回顾与当前面临环境形势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回顾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全区经济快速发展、新增污染大幅增加、环保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下,以污染减排为抓手,着力加强环境保护,积极推进污染防治,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规划目标任务,全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重点流域治理扎实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有效支撑了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和健康发展。
——优化经济发展取得进步。主动参与宏观调控,重点推进规划环评,严把项目环境准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初步显现。2007年以来,全区用于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奖励资金达9.4亿元。“十一五”以来,累计淘汰小火电装机156.15万千瓦、煤炭2184万吨、钢铁961万吨、水泥839.5万吨、焦炭1136万吨、铁合金60万吨、电石88.1万吨、有色冶炼15.5万吨、造纸26.80万吨、平板玻璃34万重箱、味精0.60万吨、酒精0.80万吨。
——主要污染减排成绩显著。积极制定减排政策,实施三大减排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考核,两项污染物减排目标圆满完成。2010年全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为139.41万吨和27.51万吨,比2005年下降4.25%和7.47%,完成目标的109.51%和110.61%,均超额完成国务院对自治区下达的3.8%和6.7%减排目标。
——重点流域治理扎实推进。全面落实流域规划,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倒逼考核机制,黄河、松花江、西辽河与海滦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扎实推进。全区重点流域163个规划项目,共完成规划项目142个,在建项目17个,完工率为87.1%,预计能完成国家考核目标。断面考核全部达标,化学需氧量减排圆满完成,均达到国家考核目标。
——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采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重点地区联防联控,保护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全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2010年全区重点监测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平均达338天,比2005年增加63天,包头市首次达到二级标准,乌海市二氧化硫年均值达到二级标准。全区重点监测的40条河流,67个断面,III类以上水质断面达到65.7%,比2005年增加45%,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
——环保基础设施显著增强。积极开展部门协调,强化环境基础设施监管,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医疗垃圾处置、机动车尾气检测等设施建设得到显著增强。全区污水处理厂达到88座,日处理能力243.1万吨,其中新增67座,日处理能力160.8万吨,基本实现了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27座,处理能力9515万吨,处理率达到70%以上。10个盟市建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立24家尾气检验站,5个盟市配备尾气自动检测装置。
——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坚持每年将排污费50%用于环保能力建设,全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环境监测、监察水平进入国家前列。101个旗县区全部独立设置环境保护局,环保厅组建环境评估中心、在线监控中心(环境信息中心)、固废管理中心、东部督查中心、西部督查中心。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新建了监测实验中心,具备了有机、无机等15大类的监测能力,并通过了国家级实验室技术评估。全区121个环境监察机构有66个通过标准化验收。
——生态保护工作取得进展。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投”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发放“以奖代补”资金6055万元,落实综合整治项目75个,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初步治理。优化调整各级自然保护区,5个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2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19个被评为“良好”以上,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取得进展。
——环境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两部自治区政府规章;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等重大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脱硫电价补贴和污水处理补贴,提高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等。通过政策法规的完善,有效强化了环境保护地位,推进了污染减排和流域治理工作。
(二)“十二五”环境保护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走富民强区之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奠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坚实基础,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重大挑战。
——环境保护工作战略地位更加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将建设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把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的目标,环境保护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力,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保护环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成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重要着力点,用发展的办法解决污染问题、保护生态,优化生产力布局,推动产业转移,促进资源节约,创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等新的发展模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更大力度、更深层次地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
——可持续发展水平提升促进改善环境。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进一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加强环境保护,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的目标,将进一步统一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完善机制体制,加大环保投入,推进重大污染减排工程和生态治理工程实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作为民生问题更加重要。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步增强,支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环境保护已成为重大民生问题,被各级党委、政府的所重视。
但是,我区欠发达的基本区情没有根本改变,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粗放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对资源的依赖偏重,“原字号”产品和初级产品比重大,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供需失衡,资源约束加剧,环境压力加大,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压力增强。并且相对“十一五”又有了新的内容和要求,一是国务院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环境保护指标由“十一五”的总量控制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2项变为“十二五”的3项,增加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考核;二是污染物减排考核指标由“十一五”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2项变为“十二五”的4项,增加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三是化学需氧量的减排由“十一五”的工业源、生活源扩大到“十二五”的农业源,氮氧化物减排增加了机动车尾气治理。相对“十一五”而言,环保任务更重,内容更多,难度更大,环境保护在新的历史时期将面临更大新的挑战。
——工业经济结构偏重压力。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富集区、基础性战略资源重要产地,全区工业经济结构仍然以能源、重化工业为主,单位产值资源环境消耗水平较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工业污染防治压力较大。
——污染减排压力继续加大。全区经济总量仍将维持一定增长速度,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资源能源消耗还要增加,减排的潜力逐渐缩小,发展的要求与国家确定我区减排指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消化增量的同时需要继续削减存量,任务更加艰巨。
——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增大。环境质量改善虽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差距,机动车尾气污染、农牧区环境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新问题逐步显现,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依然较大。
——环境风险防范压力加重。作为全国新型煤化工行业的重要集中区,全区煤制气、煤制油、煤制醇醚、煤制烯烃生产规模快速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众多,潜在的环境风险越发突出,防范压力将加重。
——农村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全区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多数村庄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最突出的是饮用水安全、村庄生活污水垃圾污染、畜禽养殖污染、乡镇工矿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污染等问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基层环保监管能力不足。旗县区环保监管能力尚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求,不同程度存在配套机构不完善、执法条件差、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基层环境监管的有效实施。
“十二五”期间是我区破解资源环境约束、整体环境状况持续改善的关键阶段,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也面对诸多挑战,必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矛盾和问题,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环境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为根本,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途径,以环境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认识我区欠发达的基本区情没有根本改变,发展不足仍是主要矛盾,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在发展中同步提高环保工作的水平,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推动自治区稳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要求,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重点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重点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强化环境监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民生优先。坚持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统筹城市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坚持以人为本,将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等民生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大预防、保护和治理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坚持源头预防,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资源承载力、水和大气环境容量,严格遵循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坚持环境优先,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全过程预防,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严格融入环境保护;坚持高效治理,不断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坚持多还旧账,甚至还清旧账,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重大隐患。
——整体部署,重点突破。坚持长远谋划,总体设计,对全局性、普遍性的环境问题,要整体部署、全面推进。同时,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改善。
——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坚持因地制宜,在不同区域和行业实施有差别的环境政策,突出目标指标的区域性差异,实施区域性、特征性污染控制。逐步理清环境保护事权,实行有区别的环境保护目标,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各负其责。
——政府主导,综合推进。强化环境保护的主导意志,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力争做到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以规划任务完成为前提,深化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规划编制、过程评估和实施考核的系统管理。通过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促进各项环境目标的实现。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升,重点流域水质持续好转,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公众环境满意率不断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要求。全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85.9万吨、4.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2.1万吨、5.4万吨分别减少6.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5%)、9.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34.4万吨、123.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39.7万吨、131.4万吨分别减少3.8%、5.8%。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为0%;四大流域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75%;地表水区控断面好于Ⅴ类水质标准的比例大于85%;主要城市饮用水源地达标率达到90%,取水水量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0%,城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大于90%;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保持90%以上,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达到100%。
——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污染得到防控。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环境监管水平系统提升。自治区、盟市及部分旗县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达到相应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固体废弃物管理等建设与运行,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环境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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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参与综合决策,优化产业布局
实施主体功能区分区管理,强化环境管理,有效保护各类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空间管制,参与政府综合决策,把总量控制控制、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防范等作为经济发展的依据,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引导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积极参与宏观调控解决环境问题
积极参与自治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努力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从自治区宏观发展战略层面上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使环保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相协调相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承载资源,进一步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
2、实施主体功能区差别化环境管理
依据主体功能区划,制定环境准入政策,实行主体功能区分类建设和保护。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进一步加强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引导调控产业发展及城镇空间布局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高的地区聚集,引导煤化工、有色金属等产业向适宜发展的地点集中,实现有序发展、集聚发展,防范环境风险,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和产业布局。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防控,加大环境治理力度。限制开发区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力度、加强生态恢复。禁止开发区域中的自然保护地依法实施严格保护。
3、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战略引领作用
强化环境保护的源头控制和综合管理职能,把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境容量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条例,开展重点区域、流域和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开发区、工业基地和园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继续遵循规划环评审查“十要点”,及时进行跟踪评价,科学指导开发布局。
4、逐步规范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建设
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进一步提高产业集约发展水平。逐步规范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建设,强化环境淘汰制度,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热源、污水处理和固废处置,防范环境风险,提高应急能力建设。严格按照产业定位开发建设,加强环境监管。
5、提高我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型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快构建绿色产业链和资源循环利用链。加快电力、冶金、水泥、化工、交通、建筑、农业等七大行业的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推动低碳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和应用,协同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二)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强化结构减排、深挖工程减排、推行技术减排和进一步加大管理减排的力度。健全总量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三大体系。加强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建设总量减排信息技术平台,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继续推进清洁生产,降低产排污强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1、优化经济发展,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新增量。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大力发展新型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新建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落实限制“两高一资”各项政策。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执行污染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国家清洁生产政策,完善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制度,加大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对钢铁、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进行分层次、时段的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制定清洁生产年度审核计划。实现节能降耗、增产减污。将实施清洁生产作为环保验收、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污染减排及企业上市核查的重要条件。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和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态化改造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行绿色制造,发展绿色经济。
——加大环保科技投入,促进实现减排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完成减排目标的关系,用较小的环境代价支撑较快的经济发展。重点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向技术减排要效益,进一步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优先支持环保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扶持新兴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工艺先进、资源消耗小、污染物排放少的项目,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2、强化化学需氧量减排,稳步推进氨氮减排
——继续推进工业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加强工业园区和污染集中排放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建设,以食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医药制造业、饮料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纺织业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工业污染源结构调整和深度治理,推进工艺技术改造,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强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化工、皮革等重点行业的氨氮减排,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继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坚决淘汰高耗水、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重点流域江河源头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化工、皮革等项目。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区所有城市、县城以及列入规划的建制镇,均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强化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到2015年底,全区地级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级市和县城(旗县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60%。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60%以上。地级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0%以上。“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建污水处理项目93项,配套管网2815公里,处理规模138.25万吨/日;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72项,配套管网869公里,处理能力148.55万吨/日;盟市政府所在地(阿拉善盟除外)建设污泥处理设施11个,建设规模318.4吨/日。地级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实行稳定化处理后争取进行适当比例的利用,不能利用的要妥善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上实行干化后卫生填埋工艺。
——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积极推动农业源减排。切实加强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管,优化养殖场布局,适度集中、规模化发展,在畜牧业中倡导发展循环工艺,鼓励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动物粪尿、圈舍废弃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结合我区自然条件特点,因地制宜地推广适合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力争做到污染物零排放和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有机肥和能源。
3、深化二氧化硫减排,扎实开展氮氧化物减排
——持续推进电力行业减排。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除淘汰38台机组125万千瓦装机外,加强111台机组3643万千瓦已投运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及监督管理,对98台机组801万千瓦循环硫化床及干法、半干法脱硫设施实施脱硫技术改造,提高脱硫效率及稳定排放率,未取消烟气旁路的140台机组全部取消,满足国家相关要求。改造10万千瓦及以上的未采用低氮燃烧或低氮燃烧效率差的59台1678万千瓦燃煤机组,确保稳定高效运转。对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119台4354万千瓦现役燃煤机组实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加快非电行业脱硫脱硝进程。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煤化工行业新建项目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其中,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烟气脱硝不低于60%。现有钢铁行业烧结机全面实施烟气脱硫,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造等行业重点抓结构调整与脱硫设施建设。水泥行业大于2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降氮脱硝改造。开展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新建的应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35蒸吨以上的全部实施烟气脱硫,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提高综合脱硫效率。
——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控制水平,有效管理和监控运营车辆,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尤其是重型载货车、长途客车、公交车、垃圾转运车等高污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累计淘汰各类型车辆16.13万辆。禁止发达地区淘汰的重污染车辆转入我区,减轻我区“黄标车”淘汰压力。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2011年轻型汽油车和单一气体及两用燃料车、2012年重型柴油车、2013年轻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加油站的油气污染治理,完成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确保达标运行,对新建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解决关系民生重点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
坚持科学发展,以人文本,民生优先的原则,解决民生关注的环境问题,大力改善环境质量。
1、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加快完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复工作,依法取缔和逐步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违章建筑和畜禽养殖。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风险源的识别和监管。建设和完善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及界牌、界碑、警示标识。制定实施水质超标和环境风险较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综合防治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田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开展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重点解决水源地氨氮、高锰酸盐等特征污染物问题。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健全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体系、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机制。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强化黄河、松花江、西辽河、海滦河等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水环境问题为导向,实施分区污染防治战略,明确优先控制单元和综合治理方案,重点开展污染源分布密集、水质污染严重河段的整治,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建立全面控源的污染防控体系,到2015年,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黄河流域:强化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流域水污染负荷有所下降,干流水质稳定,一级支流水质有所改善,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湖泊水质有所好转。根据流域污染行业特征,重点加强流域生物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制造行业污染治理,沿黄主要城市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国家一级A要求。加强沿黄河能源化工基地环境风险防范,确保下游用水安全。重点加快推进黄河包头段昆都仑河、四道沙河、东河、二道沙河等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通过支流水质改善,确保干流昭君坟、画匠营子水源地水质达标。提高呼和浩特市城市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标排放率、中水回用率,降低大黑河污染物入河量,实现大黑河非主汛期不入黄。以乌梁素海等湖泊为重点,依托水专项等科研课题,开展湖泊综合治理,力争湖泊水质好转。
松花江流域: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划,将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生态林建设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强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及管理。继续推进工业园区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的防治。提高流域风险防范力度,保持流域水质稳定,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确保松花江流域上游水生态安全。
西辽河流域:开展辽河上游水源涵养重要功能区、科尔沁沙地防风固沙重要生态功能区、阴山北麓—浑善达克沙地防风固沙重要功能区保护规划,促进流域水源涵养能力提升。推进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积极建设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加强污泥处置。针对西辽河流域内矿山采选、冶炼企业较多的现状,实施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水污染治理工程,对区域内涉及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予以重点防控,预防潜在环境风险。
海滦河流域:锡林郭勒盟滦河积极开展面源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及应急能力建设,确保流域出境断面水质达标。乌兰察布市饮马河积极建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续建完成生活污水处理改造工程。
——加强其他流域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跨国界水体额尔古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十二五”期间,优化流域内断面布设,继续开展中俄联合监测,开展风险源筛查,加强流域风险防范。
——逐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及治理方案研究,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环境执法;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加强盐化、煤化、石化、地下工程设施、地下勘探、采矿活动及其他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的污染;严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对地下水的污染;有计划地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逐步构建包括区域和重点地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在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2、改善重点区域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制定全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在“乌海—乌斯太—蒙西—棋盘井”、“包头市—黑柳子—三垧梁”等地区优先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试点,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在“乌海—乌斯太—蒙西—棋盘井”地区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优化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区与居住区布局,实现工业与居民分区集中分布。
——实施人口集聚区环境空气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按照“治、搬、关”三个方针,优先解决包头、赤峰、乌海等盟市中心城区的工业大气污染问题,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重点推进城乡结合部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整治。工业布局按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分别对待,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建成区实施建设项目阶段性限批。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建设集中供热管网,提高集中供热率。加快建设天然气管网,有条件的旗县政府所在地城镇逐步使用天然气,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和城市扬尘控制。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浓度超过30mg/m3的机组,必须进行除尘器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器。采取先进技术提高城区燃煤锅炉除尘脱硫效率,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袋式或静电等除尘器,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低硫优质煤或清洁能源。逐步取缔城区周边煤炭露天堆场,新建煤炭堆场为筒仓或全部增加防风抑尘网;积极推行清洁能源替代,逐步取缔原煤散烧。加强对城区房屋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渣土运输等的管理,严格落实硬化施工工地主要通道、渣土车辆封闭运输、工地规范围挡、密目网覆盖等控制措施,减小扬尘污染影响。
——积极开展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控制。严格控制化工、冶炼、电力等企业排放的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汞、氟化物等污染排放。开展有毒废气监测,严格污染源监管,减少有毒有害废气排放。
——逐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作为国家重大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成为约束性指标。开展全区二氧化碳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工作,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体系和分解考核体系。重点通过降低能耗,控制电力、建材、钢铁、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探索构建碳交易体系。
3、加强城市声环境质量管理
继续推进多部门联防联控噪声污染防治机制,及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加强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等各类噪声源监管。各地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声功能区划调整,在城市建设中落实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从布局上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实施声功能区优化,采用低噪音设备、建设隔音设施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噪声治理。积极推进机动车噪声治理,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强化城市禁鸣管理,优化路网结构,限制重型机动车(货车)进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桥、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音屏障。推进城镇人居声环境质量改善工程示范,开展“宁静城市”、“宁静社区”等示范建设。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积极开展乡村噪声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努力降低夜间噪声。主要城市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噪声分别控制在55dB(A)和70dB(A)以内。
4、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加强土壤环境污染的监管。编制全区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明确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实施污染场地治理典型示范工程。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制定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指导标准,保护土壤资源安全与可持续利用。重点针对重污染工矿企业、废弃物堆存场地等高风险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和示范工程。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新建项目涉及砷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准湿排。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环境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的加密和跟踪监测。
——防治农用土地污染。积极防治农田土壤污染,合理控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大力推进有机种植业及畜牧业的发展,加强有机基地建设。重点针对基本农田、蔬菜基地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问题,开展农田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建立绿色供应链,建立食品安全评价和监控体系。
5、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
——切实做好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不同供水方式,采取不同饮用水安全保护和管理措施,抓好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设立警示标志。加强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对于各种原因已造成水源污染的地区,搬迁污染企业,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进行治理。定期开展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解决一批饮用水安全存在问题村庄。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农村牧区集中式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污染治理,筛选一批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村进行污染治理,通过治理筛选推广一批适宜当地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在养殖小区、专业化养殖村通过建设沼气工程,生产生物有机肥或集中场地进行高温堆肥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农户分散养殖的村庄要利用“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处理粪便污染。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我去畜禽养殖又好又快、健康持续发展。
——完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对于城市周边的村庄,生活垃圾处理应“进行统一收集,集中运输,直接进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对于远离城镇、交通运输不便的村庄,应采用集中收集、就地分类、就地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办法安全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小镇和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遵循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分散处理。城市周边的村镇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较小人口较少村庄的污水处理,应以简便易行的小型设施处理,并综合利用。
——有效防治农村牧区生产过程污染,切实改善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积极鼓励农牧民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兽药,预防种植养殖生产过程污染,确保食品安全生产。大力推广生态农牧业,重点推进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继续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解决农村牧区突出的“脏乱差”问题,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农村牧区环境质量。
——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工矿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污染防治。农村牧区工矿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的污染整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防止新的工矿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污染向农村牧区转移和蔓延。对农村牧区遗留的工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污染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治理。对矿产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和生态修复工作。
(四)全面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突出抓好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预警、应对、处置和监管体系,保障环境安全。
1、加强环境风险监管建设
——开展全区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对全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进行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摸清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对于排放重金属、POPs、危险废物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等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环境信息数据库,实行有效管理。
——全过程推进环境风险管理。把环境风险纳入环境管理,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立制度,实施风险评价。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规范企业环境管理,要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和风险管理作为重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管控力度,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损害调查,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
——明确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责任。落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充分利用环保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系统等方法,对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监测报告制度,提高企业的防范风险能力,落实企业环境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点风险源、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解决予以关停并转。
2、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进行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调查评估,以重有色金属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行业为重点,加大重金属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防控、污染防治、落后产能淘汰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积极推进重有色、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采用干式排放新技术,鼓励重有色、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及冶炼业废矿渣(含历史遗留)资源化综合利用、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开展大气、废气和矿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强化涉重金属企业监管。集中开展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专项检查,杜绝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加强重金属产生和排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和验收等环境管理工作,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全部达标;乌拉特后旗、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3个重点防控区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3、加强POPs污染防治
“十二五”期间,全面加强二噁英排放行业污染防治。关闭109家医疗单位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焚烧炉,淘汰21家落后产能企业设施。建设3个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工程项目,开展POPs污染源基础调查与环境监测,加强POPs环境无害化管理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在炼钢和铁矿石烧结行业等开展烧结炉、电炉BAT/BEP(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项目示范,在水泥行业等开展利用水泥回转窑无害化处置废弃物焚烧飞灰工程示范,促进二噁英减排,降低二噁英排放强度。对于排放POPs的工业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二噁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
4、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加强核与辐射监督力度。规范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继续加强已有核设施与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运输、使用、存贮、处置的环境监管。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建设放射源网络在线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废旧源及放射废物集中处置要求。综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促进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继续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提高处理辐射应急事故能力,确保核与放射性环境安全。
——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建设环境管理信息数据库,重点开展广播电视台站、通讯系统设备、输变电工程的调查工作,分析电磁辐射污染特点,提出预防措施。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合理布局场源建设,有效控制超高压和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及其他电磁辐射污染,防止人口稠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对工农业生产和人为活动所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5、积极推进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优先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开展危险废物贮存和产生量的基础调查,建立明确的台帐管理制度和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对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进行全面清查,加大对重点企业设施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重点监管年产生50吨以上危险废物单位,从源头上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严格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处理利用企业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程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能力,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发展,淘汰一批落后的处置利用设施,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推进铬渣等历史堆存和遗留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确保新增铬渣无害化处置利用。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在赤峰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呼和浩特市建设危险废物库。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与卫生、农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应急能力和设施的储备与建设工作。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规范化升级改造,推进医疗废物收集系统向乡镇、村级卫生单位延伸。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转移排放环境管理制度、风险评价制度。加大有毒有害化学品淘汰力度。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逐步关闭人口密集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涉危企业。对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环境风险评价,严格环评审批。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和建立园区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物质储备建设。加强对化学品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管理和处置。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废弃化学品暂存库建设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在重点行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计。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建立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与共享系统。
——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稳步推进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到2015年主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旗县所在地城镇达到85%。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主要城市推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在全区有条件的城市新建餐厨垃圾处理厂,积极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十二五”期间,规划续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20座,形成处理能力3770吨/日,新建153座,处理能力14635吨/日,设市城市和旗县所在地城镇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需建渗滤液处理设施,对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上的已建和在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对11座旧的垃圾堆放场和要封场的填埋场进行治理。
——继续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拓宽废物综合利用市场。因地制宜的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业,重点推进尾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铁尾矿伴生多金属的高效提取、富铁老尾矿低成本再选、传统尾矿建材的低成本高效率生产、低铁富硅尾矿高值整体利用、低成本充填和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新建铁路、公路必须优先选用尾矿作为筑路材料,提高尾矿利用率。规划到201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积极推动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促进农村牧区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有序推进废旧电子电器资源化利用,加快电子废物拆解和再生金属循环利用行业建设,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规划在赤峰市、通辽市、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分别设立四家家电拆解企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保护优先”的方针,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强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开展并推进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开展生态旅游建设试点,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开展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
坚持生态立区,构筑祖国北方生态屏障的生态保护战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2009年-2020年),针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实施“减轻压力、休养生息”的方针,建立水源涵养型、防风固沙型、水土保持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型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推动地方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机制与制度建设,发挥生态功能区划对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引导和约束作用,逐步建立与区域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结构,降低对生态环境压力,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快区域生态功能恢复。
2、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编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重点,强化环保监督管理手段,促进自然保护区发展重点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通过对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的从严监管,定期开展升降级评估动态管理等手段,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周边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引导,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更好发挥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作用。“十二五”期间自然保护区总数维持在185个,国家级保护区晋升2个,达到25个;自治区级保护区晋升4个左右,达到65个左右。提升环保部门主管的9个国家级和10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建成全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S”管理信息系统。
3、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与研究,初步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建立全区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环境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实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与保护工程。贯彻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我区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和“十二五”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与机制,强化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能力,实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目标。深化国际合作,加快推进中俄、中欧等生物多样性示范项目,进一步扩大对外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提高合作实效性。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4、继续推进生态示范建设
把生态示范建设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自治区级生态示范旗县(市)创建标准,加大创建生态示范旗县(市)创建力度。到2015年,建成鄂温克旗、伊金霍洛旗等国家级和5个自治区级生态示范旗县,20个国家级和20个自治区级生态乡镇,10个国家级和20个自治区级生态村。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5、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重点推进赤峰、锡林郭勒盟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和巴彦淖尔市铁矿开发的规划环评工作。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开展矿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基础性调查,编制和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加大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建设一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和可持续发展。重点解决好大气污染、水环境保护、地表沉陷、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废矿石、煤矸石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以重点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为突破口,提升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大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察,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规范开发建设与日常运营活动,保护生态。
(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适应环保工作需要
继续加强“三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基本形成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环境监控与环境信息化管理、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等,全面纳入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以基础、人才、保障三大工程为重点,建立与新时期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能力体系,“配精自治区级、配强盟市级,配齐旗县级”,总体实现自治区环境监管能力的系统提升。
1、积极推行环境标准化建设
——环境监测建设。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按照环保监管任务需求及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建设,合理配备仪器设备。自治区级中心站全面达到西部一级站标准,同时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实验室、土壤及固体废弃物实验室、生态实验室,新建东、西部两个环境监测分中心;12个盟市全面达到西部二级站标准;阿左旗(含乌斯太)等48个旗县全面达到西部三级标准,其余53个旗县基本达到西部三级标准。12个盟市全部具备应急监测能力,支持阿左旗(含乌斯太)等22个旗县应急能力建设,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基本形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有效防止环境风险。重金属方面,在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3个盟市及乌拉特后旗等16个旗县配备重金属监测仪器。优化环境监测点位布局,完善空气、水质自动站建设并将其纳入自动监控范畴。更新30套、新增91套(7个盟市、40个旗县)大气自动站,新增7个水质自动站,14个主要城市新建86个噪声自动监测点。扩大监测指标和范围,加强PM2.5、POPs、温室气体、VOC、臭氧等环境监测能力,重点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推进自治区级及盟市级饮用水水质全分析能力建设,加强地下水、固体废物、土壤、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能力。增加并提升环境监测网自动监测水平。推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建设兴安盟、通辽市、多伦县、镶黄旗、乌拉特中旗等12个地面生态监测子站。大力推动生态遥感监测建设,建成较完善的全区生态环境“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
——环境监察建设。自治区总队达到西部一级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和呼伦贝尔市8个盟市支队基本达到西部一级标准,其余4个盟市及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达到西部二级标准;巴林左旗等75个旗县区(含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通辽市科尔沁开发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开发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沙圪堵、阿拉善盟乌斯太、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基本达到西部二级标准,其余31个大队达到西部三级标准。同时,结合地区发展特点重点加强环境监察的应急能力建设。
——环境科研建设。建设与环境科研任务相适应的科研基础设施,形成能够进行大气、水环境、声环境、生态、危险废物等科研实验能力,适时筹建自治区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重点开展与技术减排直接相关的稀土行业氨氮减排技术示范、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支撑系统及火电厂脱硫脱硝新技术研究,同时,开展高盐废水处理、发酵类制药工业废水处理、重金属防控、生物多样性调查、农村牧区环境质量和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生态环境变化遥感调查与评估、矿山生态恢复综合整治、环境风险防范预警及损害研究等,为全区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战略提供技术支撑。
——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建设。进一步完善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强化自治区级、盟市级在线监控中心,建成旗县级监控中心。逐步健全监控体系,实现对全区85%以上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完成“十二五”总量新增减排指标氨氮、氮氧化物的自动监控工作,增加重点企业重金属自动监控,增重点企业辐射与放射源在线监控;实现全区空气、水质和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全面联网监控。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建立运行稳定、监管到位、数据可靠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体系,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的现代化监控信息平台,形成环保物联网监控能力,为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监察执法等环保业务管理工作提供基本性保障。
——环境信息建设。建立全区完善的环境信息机构,加强信息人才队伍的建设,建成覆盖全区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网络,建成覆盖全区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基础应用支撑平台。利用先进的3G和3S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等,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和数据库,提高环境信息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水平。加强门户网站建设,推进环保电子政务,实现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在线办理,推进环境信息报告制度。到2015年自治区级环境信息结构全面达标、12个盟市级基本达标,旗县级43%基本达标。
——辐射环境监测建设。加强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加强自治区级辐射环境监督站仪器配备,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具备现场监测能力。不断完善辐射应急体系,初步形成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对全区放射源实施在线监控,及时掌握放射源动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环境宣教建设。在配强自治区级宣教能力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盟市级环境宣教机构的建立及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和绿色创建等活动,全面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扩大新闻的宣传效果;以“6.5”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活动,全方位、多角度的扩大环境保护宣传,以环境宣传教育推动全区环保工作的深入发展。到2015年,自治区级环境宣教中心全面达标,14个盟市基本达标,99个旗县能够基本开展工作。
——固体废物管理建设。自治区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达到《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2011-2012年,使已组建机构的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和拟组建机构的鄂尔多斯市、包头市、满洲里市、通辽市、乌海市达到相关标准;到2015年,使没有组建机构的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和二连浩特市完成机构组建。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使全区固体废物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机动车尾气管理及其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成立自治区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评估鉴定与测试分析中心,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评估鉴定与测试分析,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能力建设,对机动车排气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在线监控,实现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监控网络化,对新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制度,使之作为领取机动车行驶执照的重要条件,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赤峰等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机构,并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开展环境立法、政策研究等。同时加强环境统计的基础条件建设。
2、加强经费保障和人才培养
强化环境监测网络、监控网、环境信息网络等的运行保障,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按照定额标准,保障监测、监察、预警与应急、信息、污染源在线监控等运行经费。建立环境监管设备动态更新机制,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从自治区到旗县重点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辐射、污染源在线监控、信息、科研、宣教等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和完善组织机构体系,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结构,引进和培养环保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加强人事培训及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五年各类培训达29000人次,培养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环保部门的办公条件作为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设法解决,“十二五”期间全部盟市及旗县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用房要求,建设用房50.5万平方米。
四、重点工程及投资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民生保障工程、农村环保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八大类工程,共1983个(不包括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规划总投资530.37亿元,其中:预计申请国家投资及自治区安排及自治区安排174.39亿元,占总投资的32.88%;地方配套107.83亿元,占20.33%;企业自筹248.15亿元,占46.79%。
建设运行后可削减COD 13.95万吨(不含畜禽养殖业非工程措施类减排量及新建项目减排量,其减排量以国家减排考核办法为准),氨氮1.38万吨(同COD),SO2 50.34万吨,NOx 63.92万吨。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及投资
主要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水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共698个,规划总投资199.81亿元,拟由企业全部自筹。其中: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126个工程68.77亿元投资包含于第七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中,在此未体现个数及投资,仅体现环境效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水污染治理工程40个,建设运行后可削减COD 13.95万吨,氨氮1.38万吨;电力行业脱硫工程(管理)、电力行业低氮燃烧改造及脱硝工程、钢铁烧结烟气脱硫工程(管理)、焦炉煤气脱硫工程、硫酸尾气治理工程、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改造及脱硝示范工程、燃煤锅炉低氮燃烧示范工程、机动车淘汰及油品替代、淘汰落后产能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658个,建设运行后可削减SO2 50.34万吨,NOx 63.92万吨。
(二)民生保障工程及投资
主要包括解决影响人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区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18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169个与土壤污染防治工程8个共195个。规划总投资23.60亿元,拟申请国家投资及自治区安排5.41亿元,地方配套18.19亿元。
(三)农村环保工程及投资
主要包括缓解农村污染问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的农村牧区污水治理、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471个。规划总投资9.84亿元,拟申请国家投资及自治区安排2.95亿元,地方配套6.89亿元。
(四)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及投资
主要包括解决工业化过程中环境安全保障问题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程18个、POPs污染防治(可削减二噁英6002.78 mg/TEQ)工程16个、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置工程19个与核与辐射防治工程1个,共54个。规划总投资25.92亿元,拟申请国家投资及自治区安排4.47亿元,地方配套3.56亿元,企业自筹17.89亿元。
(五)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及投资
主要包括为维护生态安全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19个及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项目9个,共28个。规划总投资5.02亿元,其中:拟申请国家投资及自治区安排3.89亿元,地方配套1.83亿元。
(六)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工程及投资
主要包括尾矿、粉煤灰、炉渣、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工程共44个,建设运行后对固废可综合利用3507万吨,新增处置2275万吨。规划总投资30.45亿元,拟由企业全部自筹。
(七)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及投资
主要包括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273个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20个共493个。规划总投资201.60亿元,其中:拟申请国家及自治区安排141.12亿元,地方配套60.48亿元。具体见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草案)》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草案)》,住建部门为实施主体。
(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及投资
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盟市级及旗县级环境监测、监察、监控、科研、宣教、信息、辐射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管理等能力建设工程,提高干部队伍职工素质和环境监管能力,初步建立环境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总投资34.13亿元,其中:拟申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资金17.25亿元,盟市财政配套5.56亿元,旗县财政配套11.32亿元。按机构级别划分,其中:自治区本级需6.59亿元,盟市级需8.42亿元,旗县级需19.12亿元;按购置方向划分,其中:仪器设备购置需9.36亿元,人员培训需1.17亿元,用房建设需11.90亿元,运行保障需8.72亿元,新增机构建设需0.96亿元,科研课题研究需2.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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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与实施考核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进一步完善建立“两型”社会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职责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实行奖惩问责制。完善各级政府直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环境管理体系。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部门,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集中式水源地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具体目标和重点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重点流域等考核结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年度和任期环境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强人大、政协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将环保工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向政协通报。
2、完善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
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适时制定主体功能区分区管理、排污权交易机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流域区域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促进绿色生产、消费和绿色信贷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以环保规划监督考核为依据,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定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积极推行环保后督察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
3、推行环境准入,优化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资源环境要素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水平提升的导向作用,组织实施全区环境容量、水资源承载阈值、碳汇资源储量等重大课题研究,科学制定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准入条件,提出产业结构、规模和布局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依据,优化全区经济发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推进重点产业、流域区域规划实施的环境评估。加强环境影响的后续监督,对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积极推行循环经济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重点行业主要排污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建立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和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4、完善经济政策,拓宽投资渠道
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机制,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逐步扩大污染物排污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补贴政策,建立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管理,实行重大事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将企业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与金融信贷政策挂钩,作为信贷评估的重要内容。探索生态补偿实施机制,适时制定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推行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开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试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部分矿山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将排污费的50%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以提升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环境保护工程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强化政府环境保护投入的主体地位,逐年加大投入,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项目建设,保证财政用于环境保护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等政府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农村牧区、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制订优惠政策,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积极开展环境资本运作,培育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基金,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不断增值的资本,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5、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环保产业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在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环保科技创新。建设环境保护决策科技平台,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对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环境决策管理等前瞻性研究,结合环保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积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水深度处理、生态修复、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监测预警、环境风险评估等关键技术研发。组织一批环境宏观战略、水环境保护战略、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环境经济政策创新等重大课题研究。大力培育环保产业市场,在政策引导、资金补助等方面,着力支持相关单位研发工业高盐废水处理、农畜产品加工废水处理、污泥处理及综合利用、尾矿渣处置利用、脱硫脱硝及脱重金属一体化示范、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示范畜禽养殖污染示范等重大关键技术,培育一批环保产业优势突出的企业,继续引导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市场化,积极推动环保设施运维、环境咨询、技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环保产业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6、加强培训教育,强化人才保障
加强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各级环保行政事业机构力量,保证人员编制与本地区环保工作相匹配,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建立乡镇苏木环保管理体制,乡镇苏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或环保监督员。落实环保部生态环保人才规划,建立高层次环保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抓好中青年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完善自治区环境科研部门队伍建设和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建立一支高素质环保队伍。
7、加大宣传教育,倡导生态文明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加大向社会群体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增强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合理引导消费行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积极开展环境伦理和环保警示教育,丰富全民的环境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意识,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
8、引导公众参与,构建和谐环保
建立政府引导、公众参与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更积极主动地参与环保、监督污染企业排污,切实保障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服务于社会的公众环境信息政府网站,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政策法规、项目审批、验收和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环保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了解群众意愿,关注民生问题,构建环保和谐新局面。
(二)实施考核
本规划是指导全区“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本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将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分解下达到各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将规划确定的相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和进度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发改、经信、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能源、电监等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在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投资建设、清洁生产以及环境行政和事业经费的支出基准、生态补偿价格(收费)政策等方面,加大投入,加强指导和协调。科技部门负责在基础研究、脱硫脱硝、环境风险防范等关键技术研究、科研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住建部门统筹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国土部门要严格控制生态用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和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防止地下水污染。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的机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草地生态保护管理。水利部门要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公安和交通部门负责机动车的管理,强制淘汰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负责共同做好环保执法工作。国土、交通、卫生、农牧、水利、林业、气象、旅游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文化,以及工、青、妇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普及环境教育。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规划要求落实到各行业,重点行业要单独编制行业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行业环境保护投资投入,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
2、推进工程建设
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各项工程的主管单位、责任单位、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情况。各级政府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实施考核评估
本规划的执行将严格考核,每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查,并于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规划任务与项目的进展、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流域污染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布,作为党政领导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政府报告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进行报告或通报。
4、完善规划调整
规划实施期间,若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以及中期评估后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报送自治区政府审议批准。
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汇总表2011.10.27.xls
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表2011.11.02打印不含污水处理厂--.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