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抢救病人超速行驶 发生事故是否需要担责
2014-03-19 15:25 稿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 编辑: 交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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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1日晚8点多,某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开响救护警报器,载一名危重病人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某镇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某撞致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发生时,赵某横过马路由道路左幅至右幅慢车道,已处于车辆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以下的低速路段,而救护车却在慢车道中保持高速行驶,直接撞击赵某,致其重伤身亡。另外,交通事故发生时视线良好,前方没有障碍物,受害人赵某是在公路边缘被撞,但现场没有刹车痕迹。随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120救护车司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某家属将120救护车所在医院诉至法院。
庭审中,医院辩称,该院的车是“120救护车”,当时正在将一危重病人送往某地,车速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30公里/小时的限制,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故拒绝赔偿。
【讨论问题】
本案中,救护车所在的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120救护车所在医院应向死者张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
【律师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些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的限制,但是,其前提是确保安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张某横过马路由道路左幅至右幅慢车道,已处于车辆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以下的低速路段,而救护车却在慢车道中保持高速行驶,直接撞击张某,致其重伤身亡。另外,交通事故发生时视线良好,前方没有障碍物,受害人张某是在公路边缘被撞,但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显然,救护车没有确保行车安全,才酿成本案交通事故,而行人张某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救护车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又因为救护车是在抢救为重病人的过程中即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张某死亡的,救护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告诉我们,一方面,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另一方面,特种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不等于免责特权,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违反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